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房屋征收?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我们的房屋?根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宪法》的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不允许做商业开发,必须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那么,具体的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第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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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第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第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基本都是在根据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是要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记住这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而不是商业或者是某个个体组织实施的需要。
比如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就会涉及到像高铁建设的需要,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然后以及一些水路,自然资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建设的需要,都会归于这一类。
像一些公共事业、文化、卫生、体育、能源、防灾减灾等等相应的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比如说像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用房等等这种建设的需求。
涉及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等危房改造的一些需求,这些都是由行政机关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征收的。可见,在2011年以后只有依据公共利益的需求,才可以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那么征收也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是由法律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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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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